当垃圾短信再次跑到你的手机里时,你是否想过,发短信者是如何知晓你手机号码的。你是否想过,你的个人信息也许已被转手数次。你是否想过,这种让你困扰的行为,并不一定违法。
个人信息被一些商家群发,主要源于两大环节失守。一方面就是报道中提到的,有关公权单位工商税务等向商家提供,以及商家的恶意收集;另一方面源于通信商对群发类似的“垃圾短信”的纵容。然而,对于这两个重要环节的“失守”,属于“被害人”的信息被披露者和被垃圾短信“轰炸者”,在真正维权时往往有心无力。要么“投诉无门”,不知道究竟该找谁(通信商完全可以踢皮球),要么维权成本过高,就像上述2011年报道的广州市民杨先生采取诉讼途径那样,耗费了大量精力和时间,结果如何却依然“一波三折”。这样的维权现状显然极不正常。
消费者是“上帝”,但一涉及具体维权,财大气粗的企业和运营商完全可以对消费者权益采取“无视”态度。就垃圾短信而言,维权难的根源在于垃圾短信的担责主体极不明确。消费者认为被垃圾短信侵害之后,可以找通信商理论,但通信商可以将“群发短信”行为归咎于个人或企业行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是垃圾短信以及运营商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消费者无法真正找到通信经营商的“把柄”。而让消费者直接找垃圾短信的群发者,也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由于我国法律在遏止和打击垃圾短信方面明显缺位,即使找到群发垃圾短信者,如果当事人没有涉及刑事犯罪,也没有任何直接的追究措施。
因此,要从根本上规范和改善无良的垃圾短信现象,首先要以制度性构筑来明晰责任,尤其是要明确通信商直接、具体承担什么责任,对短信群发业务,即使发送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通信商也应有义务做好对这一“游离”于监管之外群体的监管工作。其次,以制度性安排来完善对通信商的监管,从根本上剥离经营商与广告投放者、信息经营公司的“利益勾连”。第三,在明确通信经营商和垃圾短信的群发者负有同等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之时,还应提高处罚和赔偿数额。
韩国的广告商在发布手机短信广告时,必须注明“广告”字样和发送者的单位、电话及手机号码,对滥发垃圾短信者,个人可处以最高8500美元的罚款。这很值得我们借鉴。消除垃圾短信,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如果处理得当,也可以培育出一个“干净的”产业,通信商对此不可不慎重看待。也只有从方方面面审视现有制度和法律方面的漏洞,给消费者和公民信息权益人一个刚性的保护机制,是解决垃圾短信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