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知识——整治垃圾短信


  首先,加大宣传力度,使垃圾短信成为过街老鼠。要想打好整治垃圾短信这场群众战役,就必须充分发动群众,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因此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对利用手机违法短信息进行犯罪的特点、手法进行曝光,以不断提醒人们增强自身防范意识,防止上当受骗。公安部门要制定并公布奖励制度,对举报、检举、揭发有功人员要及时兑现奖励,以充分调动他们举报的积极性,使垃圾短信成为过街老鼠。

  其次,搞好法规建设。2006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有关手机实名制和短信管理的管理办法也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布,并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定期分步骤地向社会公布。但是办法出台后的实施却相当复杂,因为在现有条件下有关部门对违法手机信息进行查处时就非常困难,在中国目前的3.9亿手机用户中,两亿多用户为预定付费用户,这其中还有6000万个号码是用虚假身份注册的,而手机实名制实行的难点之一就在于如何让 “无实名”的用户变成实名身份。

  第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2006年2月21日,信息产业部正式启动阳光绿色网络工程,并以此为题,计划在2006年全年开展一系列活动,对网络信息、手机信息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管。为此,成立了由奚国华任组长,信息产业部各相关司局、中国移动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组员的专门领导小组。围绕“治理违法不良信息,倡导绿色手机文化”主题,开展5项具体活动。 主要有:手机短信息治理;移动信息服务治理;倡导“绿色手机文化”;统一通信网络短消息服务提供商(SP)代码;电话业务用户实名制管理工作。此外,还应建立统一的手机短信报警号码、报警平台,并与公安部、银监会等部门进行深入研究,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的必要措施和手段。

  第四,加大对手机短信群发器的管理力度。垃圾短信的泛滥,与目前还存在的不受监管的非法短信经营商有关。他们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电信卡,又违法购买短信群发器,私下里还招揽短信广告业务。这一方面说明对手机短信群发器的销售缺乏管理,不法分子可以很容易地买到,更换作案工具,以逃避打击、连续作案。为此,信息产业部应与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对其进行重点打击。另一方面,这部分垃圾短信的出现,也与电信运营商没能有效控制网络有关,因此净化这部分垃圾短信也应是运营商承担的商业成本。

  第五,电信运营商应加强管理,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控制垃圾短信传播。为解决垃圾短信问题,DoMoCo公司动用了270亿日元引进新技术和新设备。从2004年1月开始,公司的手机用户可以自动屏蔽那些一天内发送量超过200次的短信。此外,为了减少垃圾短信对用户的骚扰, DoMoCo公司还引进了用户可以自行在手机上设定短信地址的技术,从而使发信人无法按照电话号码向手机发送短信。同时,DoMoCo公司对短信发送端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当反垃圾短信系统遇到有用户大量发送短信时,公司将验明发送者身份,否则短信将不予发出。一旦发现大量发送垃圾短信的用户,会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移动通信服务。因此,我们除了应与短信经营商签订杜绝滥发垃圾短信行为协议外,更应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予以控制。一是应实行流量控制,日发送量达到一定数值后,采用的监控系统就提示运营商采取管理措施;二是实施内容监控,建立屏蔽词库,发现有问题的短信,系统就向工作人员报警,经查询确认是有害短信后予以屏蔽。对于同一内容连续发送的短信,应对发送位置和发送号码进行监控。

  最后,短信经营商应担负媒体的责任。由于短信经营商直接发布短信,因此应遵照《广告法》的规定,“发布广告的媒体,必须审查广告发布者的资质和内容合法性”,对于药品、医疗器械等需要其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还要有主管部门的批件才可以发布广告,如果出现用户投诉,短信经营商理应承担责任。信息产业监管部门和电信运营商应共同制定短信经营商的准入制度,凡从事短信息经营活动的主体,都应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若未取得许可,电信运营企业不得为其开通业务或代收短信费用。电信运营商也可以向短信经营商按其上一年度短信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务保证金,用于处理下一年度用户投诉。

  一条商务短信的产生,通常要经过三个交易主体:信息的提供方委托短信经营商来发送,短信经营商通过协议使用电信运营商的网络来完成交易。发送的方式除了通过手机、互联网,更多是使用群发器进行群发。由于群发器易于购买,从而使短信也实现了大范围的网络覆盖。不法分子选择短信作为其发布渠道,就是因为没有人对此进行审核,操作较容易,费用也不高。而从国外整治垃圾短信的举措来看,治理垃圾短信,不仅需要政府加大立法及监管力度,充分调动用户举报的积极性,还需要运营商在技术层面的大力支持,只有这样消除垃圾短信才会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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